(一)考试科目成绩评定
1.成绩构成: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、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。
(1)平时成绩: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测验、作业、课堂表现、出勤等进行成绩评定。
(2)期末考试成绩: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并进行成绩评定。
2.学期最终成绩:由以上两项成绩加权所得。其中平时成绩占30%,期末考试成绩占70%。
(二)考查科目成绩评定
1.成绩构成:考查科目成绩由平时成绩、期末考查成绩两部分构成。
(1)平时成绩: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测验、作业、课堂表现、出勤等进行成绩评定。
(2)期末考查成绩:由任课教师自行出卷,经教务处审核后随堂组织考查并由任课教师进行成绩评定。
2.学期最终成绩:由以上两项成绩加权所得,其中平时成绩占30%,期末考查成绩占70%。
1.考试成绩登记:任课教师到教务处领取各科期末考试成绩和科目登分表,将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加权后,计算出学生学期的最终成绩,然后登记到科目登分表上。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登分表和学生平时成绩上交教务处(电子版及手写版各一份,其中手写版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,要求字迹清晰,不得出现涂改现象)。
2.考查科目成绩登记: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期末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加权后,计算出学生学期的最终成绩,然后登记到科目登分表上。 登分表、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查成绩上交教务处(电子版及手写版各一份,其中手写版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填写,要求字迹清晰,不得出现涂改现象)。
3.教务处负责将学生本学期最终评定成绩存档。
4.各科成绩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公布并供学生网上查询。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,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写出书面申请,经教务处批准后,方可查阅试卷,逾期一律不再办理。
学校实行补考制度,考试成绩不及格者,允许补考。
1.学生在校期间最多有两次补考机会。第一次补考由教务处公布补考名单,统一组织,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;第二次补考时间为毕业离校前,需由本人提前两周向教务处递交补考申请表,申请表上写明补考科目及申请理由,经审核符合补考条件者,方能参加补考;若仍补考不及格,不予发放毕业证。
2.考试要求:由教务处统一规定补考试卷的命题形式、内容及评分标准,原则上与学期期末考试同等要求。凡参加补考的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。
3.缓考要求: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,考前一周内提出缓考申请,经班主任审核,教务处批准备案。应携带缓考申请表和学生证参加第一次补考。
4.补考成绩评定:补考合格的同学成绩按“补及格”评定并登记。缓考合格的同学成绩按实际分数评定并登记。
5.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。
(1)在该科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;
(2)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期末考试者。
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