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严肃考风考纪,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,营造诚信考试的良好氛围,确保考试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生考试时,有下列行为之一,作考试违纪论。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。
(一)未按规定要求就座;
(二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(如手机)进入考场的;
(三)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;
(四)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(五)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(有规定的科目除外);
(六)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劝阻不改正的。
二、学生考试时,有下列行为之一,作考试舞弊论。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,同时公布于众,存入本人档案:
(一)考试中交头接耳、互打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;
(二)夹带资料或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的;
(三)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自已身体上、座位周围等地方;
(四)考试中利用现代信息手段(如手机)查找或传递考试答案;
(五)接传答案甚至相互交换答卷(双方同样处理);
(六)抄袭、旁窥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;
(七)将自己姓名、学号涂改成他人或由他人代考(双方同样处理);
(八)考前偷考卷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卷;
(九)考试期间撕毁试卷、答卷或把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;
(十)已交卷后再改动试卷;
(十一)在评卷中被认定为类同卷;
(十二)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志;
(十三)扰乱考场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;
(十四)拒绝、阻碍考试有关人员执行考试公务;
(十五)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。
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